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结束婚姻抚养小孩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结束婚姻抚养小孩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一直和和美美的,有一些夫妻有时会因为一些事情而结束婚姻。但是,结束婚姻之后,孩子的抚养也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孩子应该归谁,以及如果没有将孩子要来与自己生活,结束婚姻抚养小孩费用的标准是多少,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做出解答。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孩子生活费以离婚夫妻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也就是说,至少要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比如说,北京城市低保标准为480元/月,北京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00元/月,那么北京离婚孩子生活费的标准肯定要高于这个标准。
  
  另外,我国《婚姻法》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中,抚养费应该怎么支付呢?主要有两种: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一般来说,子女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共同负担,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三、新婚姻法中子女抚养的规定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1、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3、 抚养费用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5、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综上,对结束婚姻抚养小孩费用的标准做出了回答,根据规定,首先应该满足最低生活标准,其次就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收入,在具体收入的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如果有什么特使情况的话,比例会增加。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付清,当然,也可以按月付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
      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一、企业上市的好处都有哪些?1、借助资本市场促进公司持续发展财务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的增长速度受到其现有资源制约,......


·商标抢注是抢注商标还是抢注公司名称?
      一、是抢注商标还是抢注公司名称?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


·一、二线城市抚养费多少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一、二线城市抚养费多少是根据什么确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


·林地可以买卖吗 林地如何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在承包期限承包林地的,在这个期间内,发包人是不可以收回林地的,需要继续对承包者提供林地使用权。林地可以......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婚还是再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否有限制?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是有限制的,只能有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高空坠物的人导致伤亡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现在我们社会身边高楼林立,随处可见,但是随之而来也会有一些危险的事情发生,比如高空坠物,那么高空坠物的人导致伤亡责任应该如何界定?其实根据相......


·一、我国法定多少岁结婚好?
      一、我国法定多少岁结婚好?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


·实现质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实现质权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实现质权要满足哪些条件1、质权须有效存在。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审查起诉最长期限是多久?
      一、审查起诉最长期限是多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