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法律规定的定罪免处是什么意思?

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主体,由于或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或是导致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民事主体是会受到定罪处罚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存在着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是,将定罪的民事主体免处的情形,那么,法律规定的定罪免处是什么意思呢?
  
  一、法律规定的定罪免处是什么意思?
  
  定罪免处构成犯罪,但免于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定罪免处会当庭释放吗
  
  是可以的。
  
  具体理由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缓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对于有些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侵害,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有些定罪免处的情形,甚至会被当庭释放,但是并非意味着这些民事主体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依旧需要承担民事等赔偿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公路运输作为最常见的运输方式,很多人都想知道关于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其实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害
      我国对陆地上的暴力危害人员的事件人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危害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有关的规定,当我们在航空器上遇到在飞行中航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几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续展几次关于续展的次数,《商标法》无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商标专用权经重复续展并邀纳费用后有可能无限期保留......


·自有房产税怎么交
      房产税买房时不缴纳,以后每年交一次,直到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或税种取消。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


·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告在判决前注销,而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责任的,二审应否发回重审或改判
      被告当事人原系个体工商户,其在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判决作出前被注销,故该案原列明的被告主体(个体工商户)应变更为经营者,一审法院判令由该个体......


·国家赔偿标准多少钱一天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


·行政诉讼答辩状有格式要求吗,诉讼格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答辩状有格式要求吗,诉讼格式是怎样的一、行政诉讼答辩状有什么格式答辩状答辩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法定代......


·是否可以要求家庭妇女的误工费?
      是否可以要求家庭妇女的误工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一直不签字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一直不签字怎么办?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


·起诉离婚要多久开庭审理?
      一、起诉离婚要多久开庭审理?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


·华州区杏林镇征地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华州区杏林镇征地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华州区杏林镇征地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