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般是不可以的

一般是不可以的。离婚后只有在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才能在三年内起诉分割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拟定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如果不存在着任何受胁迫或受欺诈的情形,哪怕就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自己甘愿净身出户,诸如此类的条款,不是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什么时候想反悔就能反悔的。要是这样的话,写离婚协议书还有什么作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员工病假期间公司能辞退员工吗?
      员工病假期间公司能辞退员工吗?一、员工病假期间公司能辞退员工吗?员工病假期间公司不能辞退员工,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


·校园高空抛(坠)物自查责任归属如何规定的?
      在校园里,高空抛物是随处可见的,同时这也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由于高空抛物具有特殊性,受害人往往很难找到侵权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在......


·虚假抵押物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虚假抵押物担保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虚假抵押物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简单说虚假抵押物担保构成骗贷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


·离婚协议书财产可以赠与子女吗?
      离婚协议书财产可以赠与子女吗?可以,对于赠与行为可以签订协议来处理,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实习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其他说明。那么2年没有签订劳动合......


·怎样才能让土地使用年限没有限制?
      怎样才能让土地使用年限没有限制?土地使用年限关系着当事人对该地的使用权限。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会得到两个证件,一个是房产证,一个是土地使用证......


·一、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多久?
      一、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多久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有哪些
      针对一些刑事案件,法律中有规定,此时可以由受害人及其家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此时相关的证据材料可能就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了,那到......


·我们大家都知道
      我们您都知道,尽管现在网络技术发达,但还是有很多人对于网络操作不熟练,比如,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通过网签实现,那么,买卖二手房网签可以不......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为人们提供证明文件时,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可能会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当事人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许多人......


·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不一致怎么解决
      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不一致怎么解决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在中国也是蓬勃发展,许多楼盘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许多人日夜奋斗就是想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