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规定中的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规定中的,如果个人把自己租来的房子转租给其他人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部分税的收费标准是按千分之十缴纳的,在缴纳个税前可以依次把这个费用扣除,分别是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然后就是向房主支付的租金,第三就是出租过程产生的修缮费用,每个月最多可以报800元,多出的部分可以再下月依次扣除,到扣完为止。扣税基数是以转租收入扣除这些费用后的余额的十分之一就是个税费用。二、营业税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8年3月1日以后个人出租,不论出租的房屋做什么用,在百分之三的基础上减半也就是百分之一点五征收,而对于其他的房屋都是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进行征收的,除了营业税外,还需要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每个地方的营业税的缴纳起征点都是不同的,如果营业收入没有高过起征点是可以免征收的,如果达到了就需要按正常税率征收了。以营业税一千算,如果超过起征点,个人出租只需要支付15元营业税,非个人出租支付50元。三、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都是按照千分之一征收的,最低贴一元花。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2008年3月1日以后,在签订租房协议的时候就再也不用支付印花税了,个人出租转租也是一样的免征。四、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主想要出租房子是按照资金的百分之十二收取税费的。但2008年3月1日以后,对个人再出租住房,不管这房子是作为什么用的,都是按照百分之四征收房产税的。但是如果是转租,目前这个情况国家是没有规定的,国家只规定,只有房主,在出租的时候需要考虑房产税的问题,对于转租行为的话,就不用考虑这些了。五、土地使用税面对转租者来说也是完全不用考虑的,也是不用交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工程卖的什么保险
      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即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


·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犯罪分子要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又不需要立即被判处死刑的,往往都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然后交由执行机关执行刑罚。那你知道死刑缓期执行在哪里执......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合同履行风险一、合同履行有哪些风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如何合法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因合同履......


·一、在上海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级别需要哪些材料?
      一、在上海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级别需要哪些材料?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3、交通事故认定书4、病历......


·虽然作为读者
      虽然作为读者,我们应该都能听说过误工费的相关赔偿标准,那么如果是有单位的,在发生误工费期间,与公司能够同时得到吗?根据相关的说法,一般误工费......


·刑法对拐卖儿童有死刑吗?
      刑法对拐卖儿童有死刑吗?拐卖儿童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拐卖儿童罪死刑的情形有几种(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


·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要解除违约金怎样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


·高速上追尾怎么处理
      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了,首先应该注意人身安全,妥善处理安全为先。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然后报警。设置警示标识,目的是为了让后面的司机看到情况,避免再......


·挪用特定款物罪怎么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怎么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工程质保期5年具体是怎么规定
      工程质保期5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一、工程质保期5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


·实施专利权的状况如何写
      实施专利权的状况如何写(一)对于专利实施情况怎么写情况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名称2技术领域3背景技术4发明内容5附图说明6具体实施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