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下班后在吃饭时间因他人受的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后在吃饭时间因他人受的伤算不算工伤?下班后在吃饭时间因他人受的伤一般不算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除了工作时间之外,其余的时间都是员工自行安排的,所以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一天24小时都为员工的人身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其实,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时间前后发生的这些伤害事故,如果跟工作毫无关系的就没必要申请工伤认定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一、未婚妈妈交社会抚养费还必要吗?
      一、未婚妈妈交社会抚养费还必要吗?未婚妈妈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罪辩护成功率有多少,应该怎样办理
      无罪辩护成功率有多少应该怎样办理由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甚至带给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熟悉......


·一、广东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广东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广东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是:(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我国规定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
      我国规定工伤鉴定十级能赔多少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


·新婚姻法 婚前单方父母付首期购房如何分割?
      现在家庭条件不错的父母都会为子女买上一套房子,这样结婚后也有地方住。现在比较流行父母支付首付,孩子偿还贷款。有的是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一......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
      具体需要根据案情来看。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横穿马路的行人被撞,行人主要责任70%,车主次要责任30%。具体责任由交警出......


·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
      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是犯罪嫌疑人,此时并没有决定审查起诉,所以不能够叫做被告。审查起诉阶段也只是被告人,而不是罪犯,......


·故意伤害和相互斗殴区别主要是什么
      故意伤害和相互斗殴区别主要是什么一、故意伤害和相互斗殴区别主要是什么?1、侵犯客体的不同故意伤害罪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之后就算是合法的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之后就算是合法的吗?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夫妻一方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一方取得的主犯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


·车祸重伤二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车祸重伤二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车祸重伤二级赔偿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以20年的时间再乘以90%。首先重伤二级,这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