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对于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使用权是一种承包性质。 《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继承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可以继承。二、 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吗?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还有农户,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没有农户了,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非农户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但可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三、哪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继承法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对于所拥有土地使用证的人所要办理的证件,对于此证如果被继承者死亡的那么是可以由继承者来继承,但只是针对地使用权,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得到的,所以,继承的只能是个人的财产其它的不能继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怎样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谁来举证
      虽然很多时候都是由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但现实中也不排除单位不积极配合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此时就需要受伤职工自己提出申请了。因而了......


·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怎么执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怎么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可以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措施,比如说说有一些查封扣押的方式来进行执行。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


·一、被告对交通事故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被告对交通事故纠纷反诉可以吗?如果自己也遭遇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的。反诉是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


·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什么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模板医疗机构因其行业直接关乎人的生命的特殊性,对其机构的设备、执业人员执业情况等都需要定期审验、检查,所以在我国的医疗机......


·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一、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在有利于保护子......


·债权债务律师远程指导怎么收费?
      债权债务律师远程指导怎么收费?律师是我国常见的一个司法体系里面的额职业,但他相对于法官、检察官甚至公安机关这些国家拟定的国家机关来说要更为的......


·债务人死了债务要家人还吗?
      债务人死了债务要家人还吗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


·不准批捕的什么时候释放?
      一、不准批捕的什么时候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所要补交的信息:
      所要补交的信息:1、身份证号码;2、姓名;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二、......


·法定丧假是几天2023年规定是什么?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职工在工作期间,有时候会因为家人去世而请假。按照规定,职工享有丧假待遇,这同产假、病假等共同构成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对于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