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苏州处理交通事故律师讲解事故赔偿标准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也变得越来越便利。在私家车不断增多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在频繁不断的上升。那么居住在苏州的您对苏州交通事故的赔偿了解吗?接下来苏州处理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苏州事故赔偿的标准。请跟随律师我们往下阅读。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综上所述就是苏州处理交通事故律师讲解的苏州事故赔偿标准。相信您对此一定有所了解了。交通事故不容小觑,不管您是司机还是行人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遵守交通法则安全出行,是对您和他人生命的尊重。我们今天就讲到这儿了,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咨询我们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总结:随着现代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也变得越来越便利。在私家车不断增多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在频繁不断的上升。那么居住在苏州的您对苏州交通事故的赔偿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签订购房预订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因此,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核,防止出卖人在认购协议中设置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签订房产合同更不能疏忽大意,避免房产商在商品房合同中设置的陷阱......


·遗嘱失效的八种情形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就有效,而不必经过遗嘱继承人的认可。另外,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开......


·专利权变更协议范本
      专利权变更协议范本通常说到专利权的变更,其实是指专利权人的变更,此时双方协商后,由第三人成为专利权人,享受相应的权利。但需要签订一份协议,那么这个专利权变更协议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


·一、如何证明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
      一、如何证明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商品房政策都有哪些?
      在我们国家如果要购置房产的话,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那么一些人就想到过关心商品房的政策是什么,那么商品房政策都有哪些?根据相关的规定,商品房其实也就是所谓的房产,对于购买上来说,是有限......


·协议离婚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协议离婚也好诉讼离婚也罢,无论离婚夫妻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结束夫妻关系,在提出离婚申请的时候其实都是需要当事人同时提交一定的离婚材料才行,否则工作人员就没有办法做出审查,也就会导致最终......


苏州处理交通事故律师讲解事故赔偿标准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