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是什么?

  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是什么(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总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特别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之规定已经被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的情况下,离婚财产是必须分割的,并且婚后财产是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但是后期的新婚姻法规定,在一方中有一人犯错,比如是重婚的、家庭施暴的、吸毒的、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类是可以不用分离婚财产的,因为这些人不配。
  
  
  
总结: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是什么(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现在社会中离婚率普遍提高
      现在社会中离婚率普遍提高,也就是说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渐渐有了改变,对于离婚双方家庭有两个子女来说,就涉及到双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到底离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是怎样的?下面来看一看具......


·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解除暂缓就业暂缓就业是在
      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解除暂缓就业暂缓就业是在每年5月底学校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时,部分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又不愿把户口、人事关系迁回原生源地,将人事关系......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在法定继承当中,需要具体对合法的继承人做出区分,就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若其没有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话,则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随着陕西省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就会有征地的赔偿。我们知道,不同的地方的征地赔偿是不一样的额,征地赔偿还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相信......


·怎么查劳动仲裁有没有上诉
      如果仲裁后一方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通知被告方,不用查询。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相关管理办法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相关管理办法是什么?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


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是什么?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