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家管控的事业纷纷下放,国家事业单位改制使得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融资与管理等都注入了新活力。而我们知道事业单位的工资往往和一般的企业不同,那么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如果劳动者对工资不满意是否可以对公司发起申请?事业单位改革变企业后工资应当不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综上所述,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改革后应该是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约定工资的。当企业单位违法改变工资或者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时,相关劳动者有权申请恢复工资。如您还有其他的有关工资发放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总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家管控的事业纷纷下放,国家事业单位改制使得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融资与管理等都注入了新活力。而我们知道事业单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More>>

·商品房买卖意向合同主要包括了哪些条款内容
      我们说的商品房买卖意向合同其实也就是指商品房买卖的认购协议,一般购房者看中了某套商品房之后,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约定,让开发商为自己保留该房产,但为避免出现之后购房者反悔不购买的......


·汽车和电瓶车相撞赔偿是怎样的
      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各种大小事故也经常发生,汽车和非机动车也时常发生一些事故,汽车和电瓶车相撞赔偿是怎样的,责任认定该如何判断,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不能,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原单位都是有备案的。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申请执行期限的时间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规定是怎样的?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话会造成严重的事故。比如说经常看到一些大桥发生坍塌,都是因为当初在建造工程时候质量不过关,而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它是分等......


·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内容包括哪些?
      一、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内容包括哪些?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


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
江莹莹律师
主办律师
02586309110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江莹莹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6309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