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判决应该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工程质量纠纷判决应该如何认定?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签于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原因,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裂开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物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反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责任不一定完全应归则于承包方。《合同法》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由缺陷
这里的设计应该做广义理解,即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时,如因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涉及文件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才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
(三)发包人直接制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督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此类情况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承包方在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对此应明确的是,考虑到现今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周期长,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判中应就其责任限定于实际的部分建筑。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题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做出的义务性规定。
四、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质量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
2、诉讼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案件要求不严格。
3、申请质量鉴定应附初步证据,如照片、检测报告、证明等。
4、申请质量鉴定应列明申请鉴定的具体范围及项目,鉴定收费与此相关;
5、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建议;
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根据修复处理建议进行修复费用鉴定。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工程质量的鉴定应该注意很多的问题,质量鉴定的申请应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者时仲裁机构一般是不主动委托鉴定的,并且诉讼案件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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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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