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应抚养多少年?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后,要协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毕竟,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的。如果女方拿到孩子抚养权,男方则要承担抚养费用。具体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那么,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应抚养多少年?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应抚养多少年?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抚养费承担方式是什么?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通过上文,我们告诉了您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应抚养多少年,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到18岁后成年,父母才没有了法定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承担抚养费的,要一直给付到子女18岁。由于物价在不断提高,随着时间的发展,双方开始设定的抚养费金额偏低时,之后也可以增加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职务侵占罪40万量刑是怎样的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手上的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就可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要是职务......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新标准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新标准在拆迁中工业企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能获得多少补偿,补偿项目有哪些,虽然关心,但却不是很清楚相关的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新标......


·商铺买卖税费主要有哪些?
      商铺买卖税费主要有哪些?一、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一)买家支付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2、房......


·股票和债券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股票和债券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


·国家规定加班四小时怎么算
      国家规定加班四小时怎么算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


·1、高额罚息不管是什么?
      1、高额罚息不管是什么样的贷款,只要是逾期,都会面临着高额的罚息及违约金,包括信用卡也有,所以建议您最好不要轻易逾期。不然钱越滚越多,你更加难......


·起诉离婚被告收到传票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告收到传票怎么办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


·胁迫结婚怎样撤销2023
      胁迫结婚怎样撤销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打离婚官司有什么技巧
      说起打离婚官司,相信很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其实在夫妻就离婚方面的事情产生争议的时候,往往就会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也就是打离婚官司。想要更多......


·如何确认是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是劳动关系1、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是什么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由于业务需要,经常涉及到需要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是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