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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有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非常滑稽可笑的。其根本性的目的就是要扰乱我国的公共秩序,给我国公民造成一定的恐慌。比如说有一部分人会投放一些虚假的危险物品,本身危险物品在我国就是受管控的,如果投放虚假物品的话,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 什么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几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品的运输有什么要求?
  
  危险品物流不同于一般物流,它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要特点集中在:品类繁多,性质各异;危险性大;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规定多;仓储场地专储;专业性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1、危险品运输车辆所需证件:
  
  (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所需证件:
  
  (1)驾驶员: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3、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7)采用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
  
  我们可以看出,投放虚假物品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感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触犯本罪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活当中所有的危险物品,国家都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普通人是没有办法接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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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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