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指定辩护人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通常会有一些辩护人的存在,当然也存在着一种指定辩护,但是许多人并不清楚指定辩护,那么指定辩护人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的比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出3种辩护方式中,委托辩护较之2种方式,作用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相比,首先,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有局限。法律规定指定辩护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该等范围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较小。相比之下,委托辩护的适用范围并无限制,极为广泛。其次,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有局限。依据法律规定,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而委托辩护自刑事案件进入即可进行,从对刑事诉讼的介入程度上,委托辩护早于指定辩护。再次,依法可以担任委托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大于可以担任指定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员除律师以外,学习伤残鉴定最高几级。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对于购房须知。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以下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依据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首先我们需要告诉您的是我国所规定的指定辩护是和委托辩护相对应的,委托辩护指的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而指定辩护是因为某种情况的存在当时没有委托律师还有法院进行的指定。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该怎样写申诉书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对方举债的,申诉书可以载明自己并不知道对谁欠债,并且不知道举债的款项用途,如果能举证不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超出家庭生活所需......


·园林工程质量验收方法有什么
      园林工程质量验收方法有什么园林绿化工程是当前非常常见的国家政府工程建设,不过园林建设一般都是教给社会企业或者是群体承包作业,对此很多人会不放......


·律师本人事实婚姻怎么办?
      律师本人事实婚姻怎么办?律师本人事实婚姻根据事实婚姻产生的具体时间的不同来做出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在94年之前承认合法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签购房合同时,在“交付日期”这一款,您可得留点神,一般来讲,
      签购房合同时,在“交付日期”这一款,您可得留点神,一般来讲,交付的时间、方式越具体越好。那么,在实践中,有关购房交付日期可能有什么陷阱呢?而为......


·刑事诉讼法申诉受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相信我国公民对于司法审判的申诉并不陌生,在影视剧当中或者现实生活当中您都有见到。如果当事人不服案件的审判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是您......


·学校要求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学校要求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学校一般不会要求劳动合同,要求三方协议1、学校毕业要劳动合同(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知名度)是不合法的,学生只......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都在发生
      交通事故无时无刻都在发生,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会损失修车的费用,还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导致产生误工损失,而这个时候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中谁负全责......


·监外执行人员属于哪里管理
      监外执行人员属于哪里管理一、监外执行人员属于哪里管理?监外执行的人员由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进行监督,要进行社区矫正服务。《中华人民......


·股权的转让价如何计算,有什么注意事项
      股权的转让价如何计算,有什么注意事项不论是股东自愿转让股权还是由法院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股权转让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股东和......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法定方式是什么?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法定方式是什么?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所以放......


·疫情哄抬物价处罚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处罚标准是什么?目前,对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情况要根据当地的政府部门的行政通知为准。不管是在疫情期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