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一、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依法与用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因用人单位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惩罚性补偿措施。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经济补偿要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单方与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44条、45条等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符合法定条件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形。
上文中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差别还是挺大的,而且应赔偿的范围以基本上没有相交的地方。所以,实践中遇到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我们建议去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能尽快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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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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