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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很多人违反交通规则,其中惩罚最严重的就是醉驾了,尤其

每天都有很多人违反交通规则,其中惩罚最严重的就是醉驾了,尤其是已经引起严重人员伤亡的醉驾了。一般情况下,醉驾者在被相关机关带走之后,在法院进行判刑之后,就会被收监。但每个地方收监规定都会有所不同。那么,东莞醉驾收监情况如何呢?一起来看看吧!
  
  东莞醉驾收监情况是怎样的
  
  一般都是用的是简易程序会当庭宣判。具体收押时间,要看判决结果,如果判处了实刑的话一般开庭之判决后当场就会收监。
  
  收监
  
  收监,指关进监狱。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基本概念
  
  人民法院在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应当同时送达必备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监狱在罪犯被交付执行时,如果没有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对收监的罪犯应当进行必要的身体、人身及所携带物品的检查。身体检查时发现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收监,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不在此列。监狱应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收监detainment监狱、拘役所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缓、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监关押的执法活动。又称收押。收监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首要环节。为了保证准确执行刑罚,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收监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收监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我国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收监机关
  
  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但是,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因此收押机关主要有监狱、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种。
  
  收监条件
  
  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必须具备的法定要求。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条件是:
  
  ①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③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收监程序
  
  监狱收押罪犯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程。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①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②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③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④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⑤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由此可知,东莞醉驾收监情况一般就是在当庭宣布完审判结果之后,就会进行收监的行为。罪犯被收监之后,相关监狱需要告知相关家属,没有家属的人也要告知其工作单位。若还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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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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