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要怎样来认定挪用公款罪 认定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不管动机如何,都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那具体要怎样来认定挪用公款罪才好?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要怎样来认定挪用公款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应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在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除法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为,则视为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在阅读了上文之后,还对要怎样来认定挪用公款罪这个问题不了解的话,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安徽合肥违章停车罚款多少钱
      安徽合肥违章停车罚款多少钱违章停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因此治理违章停车就变得尤为重要了,对于违章停车的......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反诉提出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反诉提出条件是什么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反诉提出条件是什么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


·公司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投标流程是怎样的?大型项目进行之前,您都会举行一项活动,那就是投标,但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公司投标流程,那公司投标流程是怎样的呢?为了让公司投......


·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孩子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
      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因为孩子抚养问题而产生争议,其中不乏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然而此时孩子只有一个,注定有一方是无法获得抚养权的。因而......


·从一重罪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从一重罪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区别是什么?1、从一重罪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区别主要是触犯的罪名数量不同。2、从一重罪处罚通常出现在刑法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处......


·私募基金资金怎么进行管理
      私募基金资金怎么进行管理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


·在我国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在我国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一、在我国出租车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很多人在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侦查机关都会对其进行羁押,然而,此时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获得取保。那么要是......


·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是会进入工商黑名单
      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是会进入工商黑名单。如果营业执照一年不审,工商局就会自动吊销执照,并将法人和股东例为非正常黑名单。三年内不能担任企业法人......


·长春五险一金基数是什么
      五险一金的缴纳数额是根据个人的工资以及全社会的平均工资来定的,五险一金的缴纳分为个人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所缴纳的部分,每个地区的五险一金缴......


·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2023
      一、行贿罪量刑标准(刑法第390条)(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