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判6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

一、判6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就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6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暂不执行。在6个月的考验期内,根据具体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有期徒刑6个月)。6个月的考验期内,须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二、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几种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上文对判6个月缓刑6个月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缓刑6个月就是说犯罪者有6个月的在外观察期,如果缓刑期内没有不良表现,那么就不需要再进行6个月的判刑处罚了。缓刑期是对已经有认错悔改意识的犯罪者的一种规定,对于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人也就不需要再进行惩罚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退还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退还是什么建筑工程在竣工以后,如果在规定的质保期的时间之内都没有出现什么质量上的缺陷,或者是有缺陷也已经经过修补完善,那......


·北京市五险一金的计提比例,保险办理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作为各位朋友住院看病和以后养老还有怀孕,工作中受伤和失业时等方面的一个重要的保障的,因此社会保险对于您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而......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包含哪些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包含哪些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劳动者......


·超过审查起诉时限有什么后果?
      一、超过审查起诉时限有什么后果?超过审查起诉时限那么检察院的职员可能会被开除公职,审查起诉超出法定期限后果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


·一、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


·离婚主张小孩抚养权的条件包括什么
      离婚主张小孩抚养权的条件包括什么1、积极条件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2、消极条件绝育,对方有......


·涉黄场所收银如何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需要区分主从犯,一般来说收银人员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要结合......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在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很多企业会因为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法院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当......


·店面租赁违约金多少合适合同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
      店面租赁违约金多少合适合同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民事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都有什么(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


·行贿的种类有什么类型?
      一、行贿的种类有什么类型?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