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工伤认定期限超过怎么办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此时规定的期限为事故发生后的30日。不过要是受伤职工提出认定申请的话,则期限为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但也经常出现错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况,那现实中工伤认定期限超过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期限超过怎么办
  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如果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从原则上来说,要是工伤认定期限超过的话,一般认定部门就是不会再受理认定申请了。而这对受伤职工来讲就是很不利的,实践中,经常有单位故意拖延认定时间,导致认定超期,这无疑是对受伤职工利益的侵犯。面对这样的情况,受伤职工其实可以自己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所有肇事逃逸是否都终身禁止驾驶?
      所有肇事逃逸是否都终身禁止驾驶?1、所有肇事逃逸是都终身禁止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义是什么?
      对于行政当事人,若被判处行政处罚承担罚金,但是又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分期支付,从法律角度分析,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的意......


·旅游纠纷处理的途径
      旅游纠纷处理的途径一、旅游纠纷的概念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二、旅游纠纷处理......


·购买二手房产要注意哪些事项
      置业安家一向是中国老百姓关注的热门话题,新商品房听着上档次,看着很顺眼,对别人说起来也很场面。但对于居家过日子的老百姓来说,住就图个实在,图......


·工伤认定提交步骤是怎样的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除了需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时限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外,同时还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来申请才行。那此时到底工伤认定提交步骤是怎样......


·上班迟到早退扣工资合法吗
      上班迟到早退扣工资合法吗一个用人单位运作都是跟着规章制度来的,被应聘进去的员工也得严格遵守这个制度,否则的话就会按照规定做出处分。用人单位......


·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多久?民事诉讼立案时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立案时间是多久?民事诉讼立案时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遇到某些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我们第一反应便是找公安机关去捍卫自己的权益。只要诉讼立案......


·交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中,要数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了,可以说仅次于造成人员死亡。而相对的,对伤者作出的赔偿也是比较多的。......


·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
      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怎么办?对未外化的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一般来说工程上如果出现了问题的话,那么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定不会小,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来说是可以按照......


·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