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接下来在本文为您说明《民法典》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相关内容,请您往下阅读。
  
  一、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什么?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2)显失公平与胁迫、乘人之危不同。
  
  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虽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必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
  
  二、民法典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综上所述,国家制定规范民事行为,维护主体权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发展。民法典中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如果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有显失公平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违反了民法典的,因此遵守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以上是本文对民法典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相关解答,希望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离婚后子女有继承债务的义务?
      离婚后子女有继承债务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有继承债务的义务,继承需要继承债务和财产。父母在离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自己。孩子对父母任何一方......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一、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日本企强迫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现在大多数人都认为外企工资高,福利好,都想要去外企工作。但是偏偏有日本企强迫员工加班不给加班费,这样的行为就是压榨劳动力,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光票托收一定要提交汇票吗
      光票托收一定要提交汇票吗?一、什么是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指债权人仅向托收行提交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单据,委托其代为收款......


·在道路上开车行驶时,难免遇到各种路况或者发生弯道交通事故,当
      在道路上开车行驶时,难免遇到各种路况或者发生弯道交通事故,当发生事故报警后,交警会来进行现场处理,具体认定还需要一些时间,那么弯道交通事故责......


·一、误工费仅有单位证明就可以吗?
      一、误工费仅有单位证明就可以吗?误工费仅有单位证明是不可以的。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法院对于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除审查单位证明......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范围有哪些
      夫妻个人债务认定范围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保全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保全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1、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2、多份生效......


·私人住房土地使用名称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私人住房土地使用名称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材料:1、转让合同或协议;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


·征地、土地报批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
      征地、土地报批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有关征地信息,包括:国务院或......


·辞职时未休完年假怎么办
      辞职时未休完年假怎么办可以申请公司安排你休年休假,如果公司不安排,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