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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您都知道在农村存在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常发生。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条件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本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也可对用于其从事公益性活动的非农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兴办的乡(村)企业或联营企业用地。
  
  3、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使用农村土地。
  
  4、农民宅基地。
  
  操作提示
  
  1、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上述四种情况是合法使用农村土地的形式。除此以外,都是国家现行法律不允许的。
  
  2、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打破这一局面,实际操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外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合理布局,是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
  
  综合开发,是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常见的流转形式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联营和入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人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享有,由此产生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应依法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房屋出租
  
  农村经济组织一方自行申报用地建设的各项手续,自行建造或由承租方出资建造房屋,将房屋及其场地使用权租给承租人使用。出资方先注入资金启动土地拆迁、平整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则负责申报用地手续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权,从而以此为条件,由出资一方盖好房屋,产权不变,此类房屋承租年限较长,一般期满后续租。租赁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租,则出资盖房一方腾退房屋交还场地使用权。
  一般来说申请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然后带着有关的资料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如果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非常专业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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