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几个人起诉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升,人们的经济能力也有所提高,在物质能力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大多人的理财能力得到提高。当一个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在不确定这是集资诈骗行为时可能会选择投资。在发现后,会向人们法院起诉,几个人起诉算非法集资?
  
  一、几个人起诉算非法集资
  
  一般非法集资有二十人以上起诉的才会立案,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人们普遍认为,有二十人以上起诉非法集资的,才会被立案,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来看,只要满足诈骗金额,即可立案。几个人起诉算非法集资?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硬性规定,只要满足集资诈骗的要件,即可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如何约定劳动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怎么约定
      试用期是多久、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等等问题,都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究竟应该如何约定劳动试用期呢?此外,在实......


·债务纠纷诉讼期间合同终止履行吗
      债务纠纷诉讼期间合同终止履行吗?提起诉讼后合同并不会当然终止履行。只有满足了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时,才会终止履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


·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过错十级赔多少,赔偿因素是什么?
      医疗过错十级赔多少,赔偿因素是什么?一、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


·一、买卖不破租赁能否涨租金?
      一、买卖不破租赁能否涨租金?不可以,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也就是......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怎么处理?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通俗点讲就是一个人盗用了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恶意透支等,因此既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又满足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在这两种犯......


·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具体是怎样的
      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具体是怎样的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


·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事先想办法
      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事先想办法弄清楚,卖房人是不是拥有房屋的产权,假如产权不属于买房者,那您最好不要购买该房屋,否则就很可能会上当受骗......


·引诱他人吸毒罪法院如何判?
      引诱他人吸毒罪法院如何判?引诱他人吸毒罪法院判刑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
      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满足法定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的条件: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