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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交通逃逸行为做出认定

怎么对交通逃逸行为做出认定交通肇事后有不少人为避免遭受法律追究选择逃离现场,这种行为就是交通肇事逃逸。那实践中,怎么对交通逃逸行为做出认定?与故意逃逸相类似的是无意驶离,那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鉴别?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一、怎么对交通逃逸行为做出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四条:
  1、逃逸行为的主体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
  在一般情况下,逃逸行为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所为。因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是事故当事人,可能承担事故责任,与事故处理具有切身利益关系。只有事故车辆驾驶人才可能实施“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
  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可能使现场遭到破坏,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果驾驶人不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属于无意驶离,不属于肇事逃逸。
  3、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事故车辆的驾驶人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范围,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驾驶人离开现场,其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其他目的,例如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事故后必须离开现场,履行法定职责;事故车辆驾驶人为了躲避死者亲属的殴打,驾车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等等,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只有其离开现场的目的是逃避可能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即使是其假想的法律责任,也构成“逃避法律追究”。
  4、逃逸的方式是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第二天或者几个小时以后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事故情况是投案自首,是逃逸后自首,不能因为自首而否定已经发生的逃逸行为。只要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鉴别
  鉴别故意逃逸和无意驶离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判断。
  1、从轮胎痕迹进行分析。
  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遇到危险情况时,采取紧急制动、打方向绕躲是一种本能的反应。故意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后才发生的,所以如果现场存在制动时的轮胎痕迹或行驶轨迹明显变化,则说明肇事车辆驾驶人知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故意逃逸。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后无意驶离,现场应该既无制动拖印,轮胎的轨迹也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2、从肇事的时间、空间条件上分析。
  故意逃逸的条件是路上人车稀少,所以一般发生在夜间、午后、清晨、偏僻道路上。在白天的繁华街道上或交通要道,人车密集,一般情况下,驾驶人不敢逃逸。在众目睽睽之下离开现场,可能是无意驶离。
  3、从肇事后的行为进行分析。
  故意逃逸者交通肇事后可能采取下列行为:一是故意改变原行车方案——装卸地点、运行路线、行车方向、时间等;二是有意识地借口或寻机进行非正常的车辆维护和修理,旨在毁灭证据;三是制造假象、伪证,行为不正常,企图蒙混过关;四是与知情者和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抗拒侦查:五是事后装病不上班或故意跑长途不归,进行躲避;六是其他不正常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意驶离者不会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肇事后不躲不藏,行为正常。
  4、从接触部位进行判断。
  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接触部位在车前部位或前轮,肇事车辆驾驶人故意逃逸的可能性大。如果接触部位在车的侧后方或挂车,肇事车辆驾驶人发现困难,则存在无意驶离的可能。
  5、从事故形态上分析。
  如果是碰撞事故、碾压事故,发生事故时声响很大,车辆颠簸现象严重,则多为故意逃逸。如果是轻微刮擦,接触能量和声响很小,则存在无意驶离的可能。
  6、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
  对目击者注意询问当时所处的位置,是否向肇事车发出什么信号(如呼喊、 拦截等),当时肇事车是否制动,有无停车,行驶有无异常(如左右摇摆、曲线行驶等)。对知情人除询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停车、有无摇晃、是否听到声响外,还要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行驶路线、行车速度、驾驶人的言行、有没有洗车、修车、换件等。注意分析前后有无矛盾,有无不合逻辑的地方,与肇事车辆驾驶人的供述有无矛盾等。
  7、对肇事车辆驾驶人陈述进行分析。
  无意驶离者陈述行车过程时,一般心怀坦荡,前后顺畅,而故意逃逸者则会否认行经现场,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现实中,当事人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很多,但这并不一定就会构成交通逃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对社会责任的一种逃避,法律对其进行了否定评价,严重的已经属于犯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情节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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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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