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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企业的成立过程带来许多问题发生。公司债券如要是委托他们执行管理那么该有什么样的规定进行。所以中国证券协会就此针对这个问题发行了一些硬性的行为规章制度要求受委托管理者必须履行和遵守。那具体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与您分析。
  
  受托管理人资格
  
  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十八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为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收取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当发行人没有按时完成所需的债券问题,受管理者应当督促发行人按时完成。所以受管理者应当自行建立可行方案以备不时之需督促发行人工作。需了解更多的信息可咨询的相关专业律师们会为您详细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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