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拾得遗失物超过两年还需要归还吗,拾取人的义务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超过两年还需要归还吗,拾取人的义务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超过两年能追回吗?
  可以,只要有相关证明能够证明物品属于自身即可。
  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生活中我们总是容易遇到这类的问题,拾取到他人的物品也是时常有发生的,一般来说我们都是有人找的话就归还,如果没人找的话就直接归为己有,虽说这样的做法在道德意识上没有什么错误,但在法律的层面来说我们可能就需要注意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
      重婚婚姻登记之后构成犯罪吗事实婚姻之后只要没有解除婚姻后又在登记结婚的肯定是构成了重婚的罪名;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


·苏州2023工伤赔偿基数是怎样的?
      苏州工伤赔偿基数是怎样的?一、苏州工伤赔偿基数是怎样的?苏州工伤赔偿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的职工的平均的工资来进行。这是在计算误工费用当中所采......


·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
      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一、发生车祸家属有误工费吗?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


·分手费协议有效吗,约定分手费要注意什么
      很多男女在分手的时候,一方都会要求另一方支付自己分手费,作为对自己的赔偿。实践中,分手费由此产生,且经常通过分手费协议的方式来实现。那当事人......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哪些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


·合同转让和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合同转让和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对于合同转让,我们知道是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或者权利进行给第三方,包括原合同方的债务人同样转给了新的合同人,而债权......


·劳动合同订立有什么原则?
      在具体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当事人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而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具体说来劳动合同订......


·行政复核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核是行政的机关实施的被动的行政行为,它可以协助救济和事物的监督,其具有私法属性及其特征,它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的主体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当......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会判多少年?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会判多少年?一、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会判多少年?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


·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
      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一、关于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怎么处理?审理侵犯名誉权纠纷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配偶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么
      配偶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么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