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
1、就侵权而言,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
检察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因此,因检察院侵权的,在国家赔偿范围的,属于国家赔偿主体,不在此范围的法人侵权则属于民事主体,属于个人行为的由个人承担。比如检察院阳台的花盘坠落致人损害、检察院的车辆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等时,检察院应为民事主体。
2、就民事关系而言,是可以作为民事讼诉主体的
比如检察院公务用餐与餐馆发生的关系、公务用车加油与石油公司的关系、公务电话与通信企业的关系、公务用车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购买办公用品与销售商的关系等,这些关系虽以检察院名义进行,但其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3、准民事诉讼主体
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利益受损时,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时检察院是准民事诉讼主体。
4、从刑法来看,是可以作为民事讼诉主体的
从刑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罪名来看,侧面说明了国家机关是可以由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的,所以国家机关也可能会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当然一样可能会被骗,因而有此罪名。
以上内容就是针对检察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问题的回答,检察院具备了国家的特权但是也是需要履行法律法规的,无论是检察院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还是整个检察院在民事活动中与人民产生了民事纠纷,都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由于具备了国家特权就肆无忌惮,而是更应该懂法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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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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