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权减免申请政策

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权减免申请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设区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不包括企业出租的土地。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企业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4、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5、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闲置不用的说明;
  
  6、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应于次年5月31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当年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困难减免。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纳税人。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条件认定等有歧义的税收减免事项应当采取集体审议方式,集体审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减免税批准通知或不予审批通知)。
  
  五、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台账,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在进行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时候,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对于山东省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减免申请政策来说,我们需要符合存在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土地闲置不用,在进行缴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寻衅滋事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


·撤销案件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众所周知,检察院,法院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难免会出现错误和疏忽。在一定条件下,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定量......


·松下交五险一金的比例是多少
      五险一金是一个您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每个人在入职时都会询问公司关于五险一金缴纳的问题。五险一金事关我们自身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福利。其中,五险......


·经济合同违约金如何算?
      经济合同违约金如何算?一、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分别怎么算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


·孕期男方提出离婚可以吗
      孕期男方提出离婚可以吗一、孕期男方提出离婚可以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处理。法律的规定......


·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1、关于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内容?工程的质量问题,近年来一直得到人们的关注。建筑物,一直在发展,楼市的热度就算在减退,但也未完全消失完。国人对于......


·离婚什么条件能争得孩子抚养权
      离婚什么条件能争得孩子抚养权一、离婚什么条件能争得孩子抚养权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


·企业征地补偿新标准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要求?
      在我国经济市场日益强盛的今天,我们国家的企业也在发生着变化。企业由于不断的扩大和增长,需要新建自己的厂房和开发基地,这部分就需要土地的利用。......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怎么办?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怎么办?一、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比应付货款还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合同抬头与签字不一致有效吗?
      合同抬头与签字不一致有效吗?一、合同抬头与签字不一致有效吗?合同的抬头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合同的抬头与加盖的公章是不一致的,合同一般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