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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如何收取?

我们在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一些事项需要文书时,按照规定我们需要缴纳一定的公证服务费,这个费用是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而公证费如何收取?国家对公证服务费的收取费用的多少有做详细的规定,各省市的公证服务费的收取可以参考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变动。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证明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其他
  
  1、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3、关于撤回申请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五、地方收费标准
  
  地方具体标准的制定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因此国家准许各地可以对公证费有适当的变动,但是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差异不能太大,这一点您需要注意,另外,您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事项,公证服务费收取的费用多少是不同的,您缴纳公证费时需要结合实际缴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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