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交通事故责任方迟迟不赔偿怎么办?

随着汽车在我国的逐渐普及,我国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攀升。在交通事故认定对方全责之后,有的责任人却以各种理由为由迟迟不赔偿。那么, 交通事故责任方迟迟不赔偿怎么办?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责任方迟迟不赔偿怎么办
  
  (一)一般对策
  
  1、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2、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
  
  3、诉讼费由你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二)特殊对策
  
  实在不行,我们可以前往事故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
  
  1、首先您可以直接去工商局查询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只需到所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科,拉一张对方保险公司的企业信息,盖章即可。
  
  2、前往开具事故认定书的交警支队,凭事故责任认定书拉出对方车主、驾驶员的信息。
  
  3、前往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填好起诉书,交50元诉讼费,把发票、定损单、责任认定书、维修清单以及起诉书复印4份,车主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公司信息一份,一起交给法院,拿到一张诉讼受理通知书。
  
  4、回去等消息。一般几天后,法院会给双方打电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15天以后开庭。
  
  二、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三、车祸对方全责的赔偿
  
  对方全责应承担全部损失: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相信您都是有可能遇到的,我们应该理性面对。碰到交通事故责任方迟迟不赔偿怎么办的问题,总结上文经验看来,我们发现在交通责任事故发生后对方全责时,我们是可以选择通过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时,我们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获得赔偿金。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什么不同
      故意杀人罪中常见的结果就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而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因此,很多人都分不清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管辖地是怎样的
      由于劳动纠纷的特殊性,劳动者可以先裁再审,因此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首先会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是,劳动仲裁与诉讼一样,都会有管辖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私企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私企方式有哪些在我国,有一种企业的分类,便是将企业可以分为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但是,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国家采取了一些政策,以......


·收童工的惩罚都是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身心的发展一般是需要受到保护的,如果是过早的进入社会参加工作,是不利于他们的发展的。我们的法律规定,不满16岁的,就是童工。为此,我......


·发出要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要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要约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


·中止审理羁押人员释放吗?
      中止审理羁押人员释放吗?中止审理也能羁押,羁押人员不一定释放,除非特殊情况。《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


·2023交通法规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2023交通法规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一、交通法规肇事逃逸处罚标准是怎样的?2019交通法规肇事逃逸处罚标准: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医保断交年限会累计吗?
      医保断交年限会累计吗?作为劳动者,当我们进入用人单位任职工作以后,用人单位就会为我们购买社保,其中包括医保。但是有些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有的......


·法定婚龄是多少岁我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
      法定婚龄是多少岁我国1950年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民法典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


·出口海关关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出口海关关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一、海关关税的定义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