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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有什么风险

签订合同时有什么风险
  
  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不可避免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这不仅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交易可以顺利的进行。但签订合同总是会产生一些风险,那到底签订合同时有什么风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主体的风险
  
  1、主体资质瑕疵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等;
  
  (2)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特殊产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3)存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4)超过特许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带来签约风险。
  
  2、超越经营范围
  
  (1)合同标的不在对方经营范围之内。
  
  (2)不具备相应的有效资格、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代理行为存在瑕疵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
  
  (2)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真实,存在代签行为;
  
  (3)无授权委托书(如:未取得授权的分公司及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
  
  (4)委托代理人持有的授权书不真实、不具备代理权限、超过有效期等;
  
  (5)对额度巨大的合同或者其他事项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未取得相应的决议文件。
  
  4、履约能力不足
  
  (1)注册资本低于合同标的额;
  
  (2)实际生产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合同要求;
  
  (3)资产负债率高;
  
  (4)曾有违约行为,商业信誉不高。
  
  (二)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
  
  1、合同效力
  
  (1)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包含免除本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3)合同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如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条款。
  
  2、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
  
  3、合同内容
  
  语言表述不规范,文字、标点错误,上下文内容不一致。
  
  4、合同签章
  
  (1)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仅签字或仅盖章,存在生效瑕疵;
  
  (2)加盖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部门章;
  
  (3)在空白合同中加盖合同专用章;
  
  (4)合同印章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5、合同变更
  
  在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时,未签署补充协议,在合同文本中手写修改,却未加盖双方印章。
  
  (三)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1、合同标的
  
  标的物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约定不明确或未进行约定。
  
  2、数量和质量
  
  (1)未约定标的物数量或约定不明;
  
  (2)未约定计量单位或约定不明;
  
  (3)未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或约定不明;
  
  (4)未约定质保期或质保期起算时间约定不明;
  
  (5)未明确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期限和方式。
  
  3、验收条款
  
  无质量验收条款或约定不明。
  
  4、价款
  
  (1)数字或货币单位出现错误,大小写不一致;
  
  (2)上下文对价款的约定不一致;
  
  (3)未约定使用的币种(特别是涉外合同);
  
  (4)支付方式不合理:作为买方时,支付的预付款比例过高,发货前付清全款、未留存质保金等。
  
  5、履行条款
  
  (1)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2)履行地点表述模糊,不能明确具体的履行地;
  
  (3)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6、权利义务条款
  
  合同权利义务条款不对等,过于偏重一方的责任;未对明显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进行特别标注。
  
  7、包装条款
  
  未约定包装条款及费用承担。
  
  8、风险承担
  
  未约定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及承担范围。
  
  9、违约责任条款
  
  (1)未根据主要合同义务来确定违约责任,仅做出概括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
  
  (2)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
  
  (3)违约金约定过高;
  
  (4)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10、解决争议方法
  
  未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如管辖法院的选择或仲裁机构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11、合同生效条款
  
  缺乏合同生效条款或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不明。
  
  12、合同文件的解释
  
  (1)存在两种语言文字时未约定优先顺序;
  
  (2)存在多个补充协议或附件时未约定解释顺序。
  
  这些都是需要合同当事人重点注意的,毕竟与自身的利益相关,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自己利益受损,严重的甚至还会让签订的合同被迫终止,那么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肯定也就无法达到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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