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般纳税人申请费用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申请费用是多少?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不管你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如此。作为个人通常缴纳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作为一个经营主体缴纳的税种则比较多,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流转税等,那么当我们达到了纳税标准的时候,如何才能交税呢,一般纳税人申请费用是多少呢?
  
  一、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费用
  
  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局是不收钱的。说到费用,也就是材料复印费、来回去税务局的打车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概念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80万)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50万以上
  
  2、有实际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40平以上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符合认定的从业人数(视注册区县不同规定不同)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1、公章、发.票专用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明;
  
  5、房租合同;
  
  6、房租发.票(房租发.票需开三个月以上,个别税务所人员要求提供一年的房租发.票);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财务专业证书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小规模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
  
  申请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账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的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申请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年度财务报表;  
  
  (8)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9)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3、审核
  
  管理科初审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分管业务副局长。  
  
  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申请的,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同时制发《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由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申报管理科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4、领取认定结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予批准转正,将领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5、注意事项
  
  (1)申请转正未通过而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缴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则要缴销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2)市内跨区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并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般纳税人迁移证明及有关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申请表》一式二份。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核企业资格,核定其月专用发票供票面值与供票数量及限额,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3)在申请核准资格期间,税务机关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征管。资格审核不合格,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发票领购簿》;当年累计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从我国税法改革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申请费用被免除,各地税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的向申请主体索取申请费用,但是对于申请中的相关材料费用申请人还是要承担的,如果遇到其他额外收费现象可依法检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税法中还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条件及相关材料,如果符合纳税标准,请携带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依法申请,逃税行为不可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
      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吗从实质意义上来说,共同遗嘱必然是指共同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形式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相互关联的整体遗......


·包装设计到哪个部门申请版权?
      包装设计到哪个部门申请版权?一、包装设计到哪个部门申请版权?包装设计到当地的版权局申请版权,申报著作权的流程如下:(一)申请及提交需要的材......


·一、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动迁款属于遗产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动迁款属于遗产吗?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动迁款属于遗产,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规定是应当是按照债权产生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的处理方式为:当被执行人的......


·离婚前财产公证是什么,如何进行离婚前财产公证
      妻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关系,当夫妻关系破裂在法律上解除时,财产成为一个巨大问题。那么离婚财产一般在什么时候需要公证呢?离婚前财产公证具体是指什么......


·谁是法律上第一继承人
      第一继承人又可以叫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死者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顺序来继承其遗产的。此时就需要区分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


·图书合同毁约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一、图书合同毁约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起诉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


·公民当老师可以随时辞职吗?
      公民当老师可以随时辞职吗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同学校沟通协商好就可以。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包括哪些
      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只能通过办理结婚手续的方式进行,但要是夫妻打算离婚的话,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就包括了两种,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虽然同......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工程决算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决算需要哪些资料?一、工程决算需要哪些资料工程决算是指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