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南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

南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南京市政府编制了《南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我们为您整理了指南的相关内容,方便您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主题、组配、体裁三种分类方式,每种分类方式包含十多个一级目录,包含概况信息、政府规章、政府文件等内容。具体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图书馆、档案馆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政务微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机关的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邮政编码:210018;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83639385; 传真号码:025-83358862
  
  电子邮件:zwgkb@nj.gov.cn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受理机关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提交至相应的受理机构。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受理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受理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关可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诉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南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详细内容。我们提醒您,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前,应当清楚指南中写明的事项,包括可公开的信息类型、受理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程序以及申诉的流程,以便我们更高效地办事,达成目的。如果您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会给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此时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会给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此时光从表面可能无法准确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英雌就需要作出认定。那我国将交通事故的责......


·离婚后为按协议补偿是否合法?
      离婚后为按协议补偿是否合法?离婚后为按协议补偿是合法,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所共同同意的,这就意味着都能够关于离婚财产协议当中......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


·继承人放弃遗产要交费吗?
      一、继承人放弃遗产要交费吗?继承人放弃遗产是需要公证的,而公证需要缴费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仅仅是放弃遗嘱方面的继承的话,那么无需相关费用的......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维权?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该包涵哪些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应该包涵哪些内容?在大型工程进行施工之前,承包方和分包方需要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责任进行分担,同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材料设......


·偷税漏税金额巨大怎么处罚
      偷税漏税金额巨大怎么处罚?偷税漏税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公租房的申请资格是什么
      公租房的申请资格是什么(一)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


·《民法典》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人?
      《民法典》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人?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


·在合肥他项权办理流程是什么?
      在合肥他项权办理流程是什么一、在合肥他项权办理流程是什么?1、填写申请表。一般是抵押人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申请表,并按照相关......


·一、再婚后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一、再婚后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什么?再婚后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是:个人财产是前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我国最新婚姻定,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