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长子不赡养父母是否会剥夺继承权

在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中,难免会出现其中一些子女不实际赡养父母的情况,此时可能会对子女的继承权产生一定的影响。那要是家庭中,作为长子不赡养父母的话,此时是否会剥夺其继承权呢?下面我们为您分析解答。
  
  一、长子不赡养父母是否会剥夺继承权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以后,有赡养能力的,应当赡养义务。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的人会逃避赡养义务。那么,长子不赡养父母,其他子女能全部继承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无遗嘱要按法定继承办理,未尽赡养义务有可能少分遗产。如果父亲留有遗嘱,则需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其他子女对父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您父亲共同生活的话,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长子如果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话,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二、继承权的丧失有哪些情形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民法典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形,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剥夺继承权,其实也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丧失继承权。但由于这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不是随便就可以剥夺公民的继承权的,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而根据规定长子不赡养父母的话,此时并不作为剥夺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换言之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剥夺其继承权的。但却可以少分遗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有最低要求吗?
      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有最低要求吗?一、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有最低要求吗?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想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


·盗窃犯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关于对盗窃的定义,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秘密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反复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来说,盗窃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对于公证立遗嘱到什么部门?
      对于公证立遗嘱到什么部门?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


·如果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请律师可以吗?
      如果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请律师可以吗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起草劳动合同书的范文是怎样进行的?
      起草劳动合同书的范文是怎样进行的?在我国如何起草劳动合同比较规范?甲方:经营地址: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一、醉驾到检察院录口供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醉驾到检察院录口供要注意什么问题?从法律角度讲,录口供的时候要注意,无论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都必须实事求是。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


·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一、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委托审计、验资,司法鉴定等证明出资,企业资金证明办理所需......


·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
      一、审查起诉阶段几日内告知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的具体告知义务有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


·遗嘱执行人起诉遗产托管人移交遗产合法吗?
      一、遗嘱执行人起诉遗产托管人移交遗产合法吗?合法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一......


·公司法股权转让怎样规定?
      公司法股权转让怎样规定?在现代社会的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类型中的一种,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比例持股,拥有股权,当股东想将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