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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的条件是什么?

在工作中,社保是十分重要的,它对我们的医疗、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更换工作单位或者暂时性离职等原因,时常导致我们的社保处于欠费的状态,这时,我们往往需要进行社保补缴。社保补缴是什么?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社保补缴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二、补缴条件
  
  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
  
  社保中途断了,是否需要补缴?
  
  不需要,社保是算累计的。在累计满15年。年龄达退休要求,就不需要进行补缴; 【237号文】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四、具体流程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近三月当天成功补交
  
  6、如跨年补缴需进行前置审批
  
  五、注意事项
  
  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因购买楼房所需贷款而补交5年社保的,需要注意是否可以在社保中心那里查询到数据,如果可以查询到就可以办理补交,如果查询不到,贷款还是不会被批复的。
  
  (一)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二)外地调入人员的超龄补缴:
  
  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
  
  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社保补缴是什么呢?通过阅读以上材料,我们发现社保补缴就是对我们在离职期间所欠社保费用的补缴,通过社保补缴,我们可以继续参加社保,享受社保福利。我们提醒您,您在补缴社保时,一定要对您的欠费时间和费用认真核对,出现问题时,及时与用人单位和社保局工作人员沟通,以免给您造成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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