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有四,其一、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确认合同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认为合同无效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产生了无效合同就成为有效合同的问题,由此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本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村委会收回韩某承包土地建果品批发市场,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县级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被告人收回韩某承包土地搞非农建设,依法属无效合同;其三、本案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其四、本案合同的内容是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而本案合同书的内容是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韩某是在与其同等条件的承包户于2007年3月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的,故诉讼时效至少应从2007年3月开始计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被亲友扭送公安机关的构成自首吗
      被亲友扭送公安机关的构成自首吗一、被亲友扭送公安机关的构成自首吗如果扭送以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也可以成立......


·鲁南高铁临沂段进入征地拆迁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
      鲁南高铁临沂段进入征地拆迁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  征地拆迁律师团留意到,山东某市政府召开了鲁南高铁临沂段征地拆迁工作动员会,会议上对鲁南高......


·交通事故有哪几项赔偿
      交通事故有哪几项赔偿1、受伤未致残的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债权人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可以吗
      债权人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可以吗?一、债权人能否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


·驾驶人员逆向行驶怎样处罚?
      驾驶人员逆向行驶怎样处罚?一、驾驶人员逆向行驶怎样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以......


·一、醉驾检察院录口供会不会被起诉?
      一、醉驾检察院录口供会不会被起诉?一定会起诉,通知去问话,就是为了起诉做准备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亲子鉴定怎么分类,如何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主要是通过一些比较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一下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亲生关系。做亲子鉴定,需要当事人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同时这个亲子鉴定下面......


·在现代社会总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先通知公
      在现代社会总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先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责任的认定,从而方便事故双方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双方的权益。每个地......


·借条小写被多加了几个零怎么办?
      借条小写被多加了几个零怎么办?1、发现借条小写被多加了几个零时一般可以可以直接偿还大写的借款金额,因为借条上一般都有大写,多加个几个零应该属于......


·工伤认定范围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不少劳动者都认为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人身伤害的,那此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实认定工伤也是有自己的范围,同时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能确......


·互相打架没受伤别人装怎么处理?
      双方打架的时候常常有一方不顾后果,而令一方常常又是出于敲诈为目的来进行打架,这个时候双方应该怎么处理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互相打架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