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后再作为担保人可以么?

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后再作为担保人可以么?一、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后再作为担保人可以么?
  可以继续作为担保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 债务转让后,如何确保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首先由借款人(债务人)协调保证人出具其同意债务转让,并同意在债务转让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意见。如果保证人不同意债务转让的,银行(债权人)则可以视实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让借款人(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者另行提供担保物,其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银行(债权人)可以不同意借款人(债务人)转让债务;
  2、在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意见后,银行(债权人)再给借款人(债务人)出具许可其转让债务给第三人的书面意见。
  在借款人(债务人)、新债务人(债务受让人)、保证人、银行(债权人)均同意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四方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均同意债务转让(受让)的意见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这个方法及程序对各方来说无疑是最简单、最便捷的。
  综上所述,涉及到三方的债务关系中,债务人转让债务之前,除了征得债权人同意,还要取得担保人的许可。这样,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后再作为担保人还是可以的。担保人要具备还款能力,这样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未还部分进行清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著作权人如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领取报酬?
      著作权人如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领取报酬?著作权人可通过电话、信函、发送e-mail或在中国版权信息网注册相关信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
      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年龄不同。(一)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怎么量刑
      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怎么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占有改定是否发生风险转移
      占有改定是否发生风险转移?只要约定好一般不会发生;(一)第三人1、出卖人的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对......


·专利权保护对象有哪些2023
      专利权保护对象有哪些1、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


·结婚17年离婚房屋咋分配?
      结婚17年离婚房屋咋分配?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


·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居间合同违约金的规定一、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


·试用期间辞退条件都有哪些
      试用期间辞退条件都有哪些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怀孕离婚子女抚养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离婚法律知识比较了解的人来说,他们都知道,如果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能够主动提起离婚的。当然,女方如果想要离婚的话,是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


·诸暨市信息公开办法是怎样的?
      诸暨市信息公开办法是怎样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考验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事、保障我们的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由于各个省市的治理......


·犯罪构成要件必要要件是什么?
      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