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小区高空砸死行人怎么定罪?
      高空砸死行人怎么定罪?高空抛物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种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途是什么?
      目前在我国每个小区都是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但我们可能不太了解物业是什么以及交了物业费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其实比如像小区内卫生的打扫、器械的......


·关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什么?
      关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什么?外商独资经营公司,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


·刑事自诉再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


·当事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1、提起诉讼。2、申请仲裁。3、申请支付令。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


·一、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


·一、在刑法里啥叫重婚罪名?
      一、在刑法里啥叫重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


·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建设也越来越便捷和完善,随之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公路和汽车多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那么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该......


·离婚后起诉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起诉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应该是由子女还是父母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支付抚养费,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1、如果是父母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对方未按离......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怎么区分
      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怎么区分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


·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可以吗?
      隐名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可以吗?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