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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败诉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费用败诉由谁承担
  
  随着法律的规定越来越涉及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在生活就会出现许多的诉讼案件,其中作为常见的就是民事诉讼了。在民事诉讼中,我们需缴纳诉讼费用才可以开始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但是如若民事诉讼败诉,那么就会涉及到民事诉讼费用败诉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我们将在下面介绍。
  
  一 ?、民事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 ?、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时诉讼费用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确定诉讼费用负担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也采用这一原则。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败诉人的过错才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导致了诉讼的进行,所以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他来承担。但是,有些诉讼的结果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往往各有胜负,因而诉讼费用需要分担。还有些案件,败诉人在实体上并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得考虑诉讼费用要由在实体上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此外,诉讼可能会以原告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方式结束,在这些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具有特殊性。
  
  三 ?、负担情形
  
  根据《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
  
  《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按比例分担
  
  《交纳办法》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败诉,由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协商负担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
  
  《交纳办法》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上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负担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依照《交纳办法》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交纳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5)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交纳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6)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败诉问题的介绍,有上述可知,在民事诉讼案件败诉后的一般情况,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由于有特殊的情况发生,诉讼费用的承担就可能由法院、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或者由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承担。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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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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