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公司设立方式有哪些?
  
  一、发起设立
  
  (一)什么是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股的金额是多少。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并且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应当等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如果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生的全部股份,应当改变所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或者以募集方式设立,如果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大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则应当改变所确定的资本总额,使之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相一致。
  
  2、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就应当缴纳他所认购股份的全部金额。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任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至少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同意,方为有效。
  
  4、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以登记注册。
  
  5、公告。
  
  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二、募集设立
  
  (一)什么是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
  
  发起人在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及股份总数后,应当承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购买的股份数额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
  
  在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代销,由社会公众认股。
  
  3、缴纳股款;
  
  发起人及社会公众认购股份后,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其他认股人,在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股款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
  
  4、举行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告。
  
  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以上就是两种主要的公司设立方式,可以看出,发起设立在程序上比较简单,而募集设立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所以在法律上也有相对较为严格的程序,在我国大多企业采用发起设立,而在国外,募集设立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去民政局离婚会调解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婚姻也不例外解决婚姻问题需要依据《民法典》来解......


·去什么地方办理夫妻财产公证
      去什么地方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如果想办理财产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是什么?
      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是什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有权利对当地的环保局作出的某些特定的行政处罚的结果提出组织听证会的,而在听证会当中......


·预防商标权丧失的注意事项
      预防商标权丧失的注意事项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10年,如果保护期限届满,而商标权人又没有及时申请续展的话,那么商标权保护期就会结束,也就......


·杀害人后勒索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杀害人后勒索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杀害人后勒索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杀害人后勒索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死刑,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


·组织机构设置及法律风险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存在和运行的制度体现与保障,是公司成为法人组织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公司组织机构通常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


·缓刑再犯罪一定要逮捕吗?
      一、缓刑再犯罪一定要逮捕吗?肯定会被重新逮捕,撤销缓刑,合并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公司法人滥用职权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公司法人滥用职权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公司法人,是承担了一个公司最为重要的责任,必须为公司着想的一个职位,那么对于公司法人,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如何拆迁谈判能使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如何拆迁谈判能使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一、如何拆迁谈判能使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01知己:要知道自己能补多少钱这是谈判的最基础工作,恰又是难......


·征地补偿费该归谁
      征地补偿费该归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逐渐扩大,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土地减少而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的相关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


·假冒伪劣产品罪怎么判
      假冒伪类产品曾经几年在我国市场中非常的常见,近几年因为我国关于此类的法律越来越规范,有力的打击了那些违法犯罪的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