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从本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这些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买卖合同管辖相关法规有哪些规定和在实际司法鉴定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等问题的解答,确定合同履行地确实比较复杂,但是作为原告一定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确保向管辖法院顺利提交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书。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效是怎样的?
      我们在找到一份工作的时候,都会和用人单位确认雇佣关系,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保障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香港企业股东分红怎么交税吗
      香港企业股东分红怎么交税吗?根据香港的法例,任何一间公司的分红,法律规定一定是税后盈利才可以的,而香港方面是没有双重税制的,因为这笔钱之前已经......


·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1、姓名权的概念,在定义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前者称“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什么意思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法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这是股份制公司的特点,在人事和财务上的话语权。公司虽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


·工伤护理费用标准是什么?
      随着民众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人都通过兼职来缓解经济压力,工作多了,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当然,工伤护理在法律上有着非常严......


·醉酒肇事逃逸如何处罚规定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清算职工内债有什么法律规定
      破产清算职工内债有什么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是企业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的解决债务的方法。一个企业在破产的时候面对的债务有的时候不仅仅是一家公司或......


·分居半年算遗弃吗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分开居住,而遗弃是指一方对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负有义务,但却分居不予履行......


·因疑似新冠隔离算旷工吗?
      因疑似新冠隔离算旷工吗?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员工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会判多长时间?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会判多长时间?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会判多长时间?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取什么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以取什么样的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但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