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办案人员过失如何认定和追责

办案人员过失如何认定和追责
  
  在现代社会,每一天都会有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一个环节不注意就会引发后果。如果在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生过失时应该怎么办呢?我国法律是怎样对办案人员过失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办案人员过失如何认定和追责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信息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规定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二、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文就是关于办案人员过失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总而言之,办案人员需要谨慎的处理自身的行为,我国关于过失的认定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也有相应的减轻和免除过错责任的情况,还需要看过失造成的后果。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公民食用野生动物违法吗
      公民食用野生动物违法吗?食用的野生动物在禁食范围内的就是违法行为,但吃普通野生动物不会被判刑,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


·最高院贩毒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高院贩毒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贩毒的,不论涉及多少,都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贩毒罪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刑法》......


·挪用资金罪报案主体是谁
      挪用资金罪报案主体是谁挪用资金罪属于非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去报案或起诉。但如果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不报案或起诉的话......


·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
      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怎么计算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


·赌钱帐没有借条不还怎么办?
      赌钱帐没有借条不还怎么办?一、赌钱帐没有借条不还怎么办?赌钱帐没有借条不还的,可以提供转账记录或者其它的证据来起诉处理,在讨债过程中,相关......


·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
      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哪些过失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哪些过失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和社会共同的生活准则并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失,这是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中国刑法规定:......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一、履行合同需要注意什么1、应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全部书面记录。合同原件不但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无论是怎样的刑事犯罪,都是有一定的犯罪行为的,而具体的行为不同,那么构成的犯罪也就不一样。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刑九又做出了修......


·民间借贷撤诉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可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要怎么处罚
      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要怎么处罚一、副驾驶不系安全带要怎么处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