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商标侵权中的类似商品

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名为“某某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商品,而冰砖、冰棍等属于第30类商品,两者不属同一类别。但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生产工艺近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些原先不相类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的变化而成为类似商品。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为“类似商品”。

    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需要双方遵守吗?
      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需要双方遵守吗?需要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


·事业单位员工判拘役是否开除公职?
      一、事业单位员工判拘役是否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员工判拘役会被开除公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公司大股东会买卖股票吗?
      公司大股东会买卖股票吗?公司大股东会买卖股票,但对其买卖股票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


·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农村养殖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如果想要在农村建立养殖场的话,由于农村的土地性质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只有农用地和宅基用地。而养殖占地通常情况下占用......


·离婚起诉费用是多少?
      离婚起诉费用是多少?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范本甲方:(男/女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乙方:(女/男方)身份证号:......


·如何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如何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关于监护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


·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怎么写?
      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证明怎么写?监护人证明书(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
      女方提出离婚吃亏在哪?女方提出离婚不存在吃亏的地方。其实在法律上,对于是哪一方提出离婚的,没有什么差别,没错的一方该分的财产不会少,有错的一方......


·法庭对于拖欠货款判决是怎么样
      法庭对于拖欠货款判决是怎么样一、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1、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2、已注明履行清偿货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货......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在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中,为了明确伤者的受伤情况,通常会对伤者做一个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这样好可以确定赔偿情况。做司法鉴定是要支付费用的,那么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