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犯重婚罪要哪个部门报案

犯重婚罪要哪个部门报案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3、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都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4、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二、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1、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2、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现实生活中,对重婚的认定并不容易,而重婚行为与婚外同居行为也存在相似的地方,这就给重婚行为的认定造成了困难。一般来说,重婚建立在“夫妻关系”之上,不管这里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还是周围人民群众认为 的夫妻关系,此时都可以按照重婚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企业不能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不能辞退员工的条件有哪些企业虽然有权利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但是员工有以下6种情况的任意一种,属于被“特殊保护”群体,企业都不可随意......


·合同履行具体规则是哪些?
      合同履行具体规则是哪些?一、合同履行具体规则是什么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应......


·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无需执行的情形
      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无需执行的情形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直接......


·一、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风险?
      一、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风险?(一)私了的事后纠纷较多交通事故私了将会出现很大的风险,这包括举证的困难,伤者病情的恶化,车体的损伤以及因此而......


·我们在生活中
      我们在生活中,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现在很多的时候,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极大的增加,因此造成的损失也逐渐地增加。定损慢误工费可以进行索赔吗?这个......


·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司吗
      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司吗一、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公司吗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


·遗产继承权都哪些人享有
      一、遗产继承权都哪些人享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1、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2、是否可以申请不同监视居住:不可以......


·贩毒140克会被判多久?
      贩毒140克会被判多久?一、贩毒140克会被判多久?会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具体要根据犯罪行为人贩卖的毒品的种类来确定,但是也有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一、什么是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有时也被成为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他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由造成他死亡的相关责任人给与死者家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由丧葬费、死者生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