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工厂辞退快退休员工的规定是什么?

工厂辞退快退休员工的规定是什么?工厂辞退快退休员工的规定是需要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金,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公司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二、哪些情况不能辞退员工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工厂他们如果要辞退退休的员工是非常的不合理的一种事项也是违法的,在此状况必须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经济赔偿要更加的严重,是按照经济补偿两倍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民事诉讼法撤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撤诉的条件包括哪些?一、申请撤诉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


·告重婚罪什么部门处理
      告重婚罪什么部门处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


·交通事故扣驾照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处罚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扣驾照,扣驾照需要符合法定情形,那交通事故扣驾照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既然是扣驾照,那么肯定有一定的时间,此时交......


·应该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挪用公款归个......


·他项权登记应该怎么办理 一、他项权登记应该怎么办理?
      他项权登记应该怎么办理一、他项权登记应该怎么办理?1、;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出具......


·一、婚后一年重新分割财产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一、婚后一年重新分割财产申请书应该怎么写?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请求事项,撤销理由,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向贵院......


·无期徒刑能出来吗 无期徒刑是要在监狱呆一辈子吗?
      如今有不少人都认为只要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了,那就需要一辈子呆在监狱里面,也就是需要被关押一辈子。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到底无期徒刑能出来吗?换......


·如何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者?
      在财产继承的时候,继承人的多少直接取决于能够继承的财产是多是少,而这个时候,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者就非常的重要了,因为只有这样,能够继......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适用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


·事实婚姻由法院认定吗?
      事实婚姻由法院认定吗?目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是不再进行认定的,但如果是1994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前,男女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据,......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以下五种:第一,违约金;第二,赔偿损失;第三,强制履行;第四,定金;第五,其它补救措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