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合伙企业解散类型事由有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类型事由有哪些?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合伙企业清算人执行哪些事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综上所述,有些合伙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资不抵债,或者合伙人决定解散,或合伙期届满,都可能会解散,这是合法解散的情况,如果合伙企业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处罚的,企业也可能会被注销解散,企业结算要经过清算程序,清算组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入室抢劫定义是什么?
      我们常说的入室抢劫也就是我们法律上说的“入户抢劫”,普遍认为是非法潜入私人住宅强取财物的过程。其实,我们在法律上对于入室抢劫并不是单指进入住......


·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怎么办
      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怎么办一、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怎么办?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的话遗产就归国家所......


·离婚起诉诉讼费多少钱?
      离婚起诉诉讼费多少钱?一、离婚起诉诉讼费多少钱离婚诉讼费主要涉及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立案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医疗纠纷的客体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客体是什么?一、医疗纠纷的客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


·一、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内容是什么?
      一、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内容是什么?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A姓名________________......


·公司债券发行和审核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样的?
      公司债券发行和审核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样的?一、发行流程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


·土地使用权承让协议应该怎么写
      在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国家也是高度注重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这也是为了将来建设我国的现代化农业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了。促进农业生产规......


·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吗
      在我国,为了及时地处理案件,遵循方便原则,来制定了法院案件管辖权的制度。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当时便可提出......


·婚姻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包括什么?
      婚姻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包括什么?一、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


·客运驾驶人严重违章是否可以解聘
      如果属于严重违章的话,客运公司有权解除与严重违章员工的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


·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呢?
      在我国劳动者整体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的时候,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长时间内都处于比较低的位置。而究其原因,事实劳动关系则是其中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