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法律意见书范本审查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

法律意见书范本审查起诉书的格式是什么?(一)首部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二)正文1、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3、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制作的公诉意见书的格式都是固定的,而且在公诉案件当中也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制作公诉意见书的权利。而且开庭以后,人民检察院都会在庭上当庭宣告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意见的,至于公诉意见书的格式,简单了解一下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一、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受到损......


·每一个企业会制定自己的薪酬福利待遇,薪酬福利对员工都会有着的
      每一个企业会制定自己的薪酬福利待遇,薪酬福利对员工都会有着的不同的激励作用。当然,在高福利待遇的刺激下,员工的积极性也会相应的热情。那么,薪......


·一人公司的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一人公司如果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单位犯罪。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2005年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民......


·被取保候审到哪里办理结婚证
      被取保候审到哪里办理结婚证1、双方同一城市男女双方在同一城市是比较好办的,只要到其中一社区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就可以办理结婚证。2、异地办......


·什么情况下可增加注册资本?
      什么情况下可增加注册资本?一、什么情况下可增加注册资本?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且间隔时间在一年以上;2、公司最近前三年盈利,并可......


·女方离婚不要孩子抚养费怎么给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
      女方离婚不要孩子抚养费怎么给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说起童工,可能大部分人都与未成年工区分不开,其实对于童工主要是指那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工则是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童工,......


·理赔过的划痕险转年是否有影响?
      一、理赔过的划痕险转年是否有影响?理赔过的划痕险只要没有超出投保的额度对转年是没有影响的。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


·离婚财产划分问题有什么规定?
      离婚财产划分问题有什么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
      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一、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1、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