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检察院不批捕就不能取保候审了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就不能取保候审了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取保候审要满足怎样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不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通常是不满足逮捕的条件。此后,应当将嫌疑人释放。要是此后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而嫌疑人同时也满足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也是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当然,即使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不过有法定情况的话,也是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企业员工辞退标准2023是怎样赔偿的
      企业员工辞退标准是怎样赔偿的一、企业员工辞退标准是怎样赔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


·一、重婚罪是否属于不告不理?
      一、重婚罪是否属于不告不理?重婚罪是不属于不告不理,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重婚罪所作出的诉讼法方面的规定,指的是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的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仲裁收费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仲裁收费吗?经济仲裁收费标准是按照标的收费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


·签备案专利权许可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签备案专利权许可合同的程序是什么一、备案专利权许可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强制变更公司法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强制变更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在一个公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公司的法人他能够代表公司从事一些活动,但是有的时候需要变更公......


·行贿罪100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行贿罪100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行贿罪100万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受到的处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什么?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什么?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


·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一定判离?
          婚姻关系着一个家庭的稳定,家庭又是社会的组成单位。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的时候也是慎重之极。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都不会......


·在校园飙车怎么处罚
      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


·一、交通事故划分同等责任都各自承担一半吗?
      一、交通事故划分同等责任都各自承担一半吗?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只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未交社保的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未交社保的员工辞退赔偿标准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