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外面养小孩能告重婚吗?

外面养小孩能告重婚吗?不一定属于重婚,还必须有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据才可以认定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认定的条件有:(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外面养小孩属于出轨行为,并不属于重婚的认定条件,当事人还必须提供法定重婚或者事实重婚的相关证据才可以进行定罪处理,特别是对方与他人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音频或者视频材料,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退股款转化为借条可以吗?
      退股协议是股东收回投资时将股权转让而签订的协议,而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如果公司不能够及时偿还股东的退股款,那么可以将退股协议变......


·婚姻法离婚最新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离婚最新规定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四章??离???婚第一......


·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一、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1、违......


·赡养老人和继承的关系有吗?
      赡养老人和继承的关系有吗?一、赡养老人和继承的关系有吗?赡养老人和继承两者没有关系: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


·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吗?
      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吗?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如下:1、各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这里所说的共同注意义务是指......


·夫妻财产女方没工作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吗?
      夫妻财产女方没工作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吗?可以分;第一,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共同财产判决分配的原则进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


·备案的房子可以更名吗?
      备案的房子可以更名吗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


·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经常会遇到各种因素的干扰
      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经常会遇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例如地下水的侵蚀、雨水的渗漏,因此,做好建筑物防水工程非常重要,有利于延长建筑物......


·签订了购房合同卖方毁约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签订了购房合同卖方毁约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签订了购房合同卖方毁约违约金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


·办公用房无偿赠与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办公用房无偿赠与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无偿转让股权要缴税吗
      无偿转让股权要缴税吗一、关于股权无偿转让是否需要交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