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单位行贿对方索贿哪一种更严重一些?

一、单位行贿对方索贿哪一种更严重一些?索贿罪要比行贿罪严重一些;法律不但惩罚索贿行为,同时也惩罚贿行为。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但行贿人与索贿人相比,行贿人多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刑法对行贿行为处罚的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或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有对方的索贿就会有行贿的产生,而且这种情形在处罚的上面也会按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对于索贿者所要受到的处罚会更严重一些,索贿已成为恶劣的向他人索要财产,所以,不管是行贿还是索贿都不能实施,不然就会为此付出代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


·婚前财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婚前财产离婚时能分割吗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患者虽出现不良后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一、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怎么确定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一般法律文书均有利息支付的内容,有的是支付......


·一审案件审理流程
      一审案件审理流程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化,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普及。因此当人们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往往会选择走法律的程序去解决。......


·犯罪准备阶段有犯罪中止吗?
      犯罪准备阶段有犯罪中止吗?预备阶段有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1、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件是什么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


·起诉前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起诉前能申请财产保全吗?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


·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同意司法鉴定怎么办?1、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


·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一、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每个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对于如何认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