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重婚认定是否给予对方赔偿?

重婚认定是否给予对方赔偿?是需要赔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因为重婚离婚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二、如何认定重婚?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三、重婚罪的处罚措施是什么?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综上所述,重婚行为不光是对婚姻背叛,还触犯刑法,一旦认定重婚事实成立,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法院是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根据重婚情节、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而定。在法院审理刑事自诉过程中,受害人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贸易合作合同应该怎么写 其实贸易合作就是指我国和其他国家的
      贸易合作合同应该怎么写其实贸易合作就是指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交易,关于贸易合作的相关事项,其实在国际上制定的也有相关准则。双方在合作的时候......


·参与集资诈骗的员工会怎样处罚
      集资的现象在社会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企业通过集资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作为集资人后续可能获得来自企业的回报,但是当前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集资这......


·公司股东的出资有哪些限制
      第一种,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全体股东......


·未成年能提前考驾照吗?
      未成年能提前考驾照吗未成年能提前考驾照吗不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考驾照必须满足以下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立案和立案侦查区别是什么?
      立案和立案侦查区别是什么?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


·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
      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一、关于企业破产和倒闭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


·奸淫幼女罪怎么处罚,都有哪些规定
      一、嫖宿幼女罪如何处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


·在我国公司法人代表有几个
      在我国公司法人代表有几个在我国,任何一家公司都会有着相应的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能够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代表公司承担着主要的法......


·一、抚养费与其他债务关系可以相抵消吗?
      一、抚养费与其他债务关系可以相抵消吗?不能抵消,抚养费是抚养费,其他债务关系并不能作为抵消抚养费的凭借。抚养费是双方离婚后对所生育子女的成......


·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定性不是很清楚,那么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将会在下文为您介绍医疗......


·子女成年后转抚养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孩子是一个家庭最为重视的,您都知道,在孩子未成年之前,父母对于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原因很多父母并不能够很好的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