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流程是什么?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二、《合伙企业法》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什么《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综上所述,清算人已经确定,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30日内或者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合伙企业清算应当按照首先支付工资,税款清偿债权债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15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一、驾驶员喝两瓶可乐算醉驾吗?
      一、驾驶员喝两瓶可乐算醉驾吗?喝两瓶可乐不算醉驾,可乐不含酒精。有些含酒精的饮料在刚喝完会被检测出涉嫌“酒驾”,可要求民警2-5分钟之后再做检......


·农民朋友应如何应对违法征地?
      农民朋友应如何应对违法征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中......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流程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流程1.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A、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


·敲诈勒索和绑架罪区别是什么
      绑架罪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


·1、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1、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需要确定自己的继承权,如父母有其他合法继承的情况,需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的书面书之后才能办理;如......


·间接证据证明力是怎样的
      间接证据证明力是怎样的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我们您都知道警察办案需要证据......


·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未签劳动合同补偿多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公务员可以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公务员可以赔偿吗?可以获得赔偿,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并购基金设立流程
      并购基金设立流程一、关于并购基金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


·起诉离婚多长时间能离?
      起诉离婚多长时间能离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哪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哪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